发表时间:2018-05-30
鲁教安发〔2018〕1号
各市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22日
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原则,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置于突出位置,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力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1.各市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建立反校园暴力联动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跨部门联动预防、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级教育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校园安全“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明确相关岗位的预防和处理的职责。要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学生教育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行为失常学生的排查和教育引导;会同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家长学校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不良青年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各学校校长、分管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要逐级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实现学生防欺凌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三)积极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地教育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处)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或通过职业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或职业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关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或职业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培训机制,建立考评和问责处理机制,健全依法治理机制等,形成科学合理的防治校园欺凌长效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将防治学生欺凌、消除残疾歧视等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县级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和校园助残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平安校园”和“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在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的公示栏、学生通道、学生宿舍等位置公开,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中小学校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5.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和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合力,协调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防治学生欺凌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日常工作。督促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道德、法治、心理健康、欺凌防治专题等教育,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等普法宣传活动。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制定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应急预案,接到中小学校严重的欺凌事件报告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做好校内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学生申诉。开展学校校长、教师、班主任等人员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及其综合治理情况的考评工作。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组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联合督查组,制定督查方案,开展督导检查。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指导和推动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推广专项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平安校园”建设,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和渗透破坏活动;做好对成员单位涉校涉生专项工作的督查、考核、评估工作。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设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指导辖区法院涉未成年人、涉校园案件的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团队。开展“送法进校园”“庭审进校园”等普法宣传活动。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全面落实一体化工作模式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保护、救助办案模式,加大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提前介入力度,探索建立适合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模式等。建立情况通报、隐私保护、观护帮教、犯罪预防、职业禁止等系列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整治,堵塞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漏洞。积极参与校园法治宣传,建立法治教育基地。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强化联动协调,指导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巡逻检查制度和加强“三防”建设,加大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预防、制止和查处学校及周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快速受理、出警涉及中小学生欺凌的警情,对经调查属刑事案件的,动用一切优势资源快侦速破,避免引发次生案事件。及时互通信息,提前介入、靠前处置,防止发生现实危害。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构建驻点守护、周边巡逻相结合的立体防控网络。加强网络巡查、管控工作力度,加强对此类信息的研判分析,密切关注媒体舆论动态,及时封堵删除负面信息,积极引导网民理性评论。特别要严防境外组织通过信息炒作倒灌境内,使舆情反弹升温,引发“蝴蝶效应”。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开发中小学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组织社会工作者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普法纳入每年度全市全民普法守法工作要点,协调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建设,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广泛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构建学校、社会、家庭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群团组织、高校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积极构建完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快速办理,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技工院校主管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技工院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心理健康、禁毒防艾等宣传教育,关注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及时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纠正等关爱帮扶。
(十)妇联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将预防学生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到家庭教育中,纳入“家长学校”“父母学堂”等针对家长的宣传培训中,纳入家教骨干培训的内容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和实践教育活动。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扶持助残美德思想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红领巾助残等志愿活动。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配合各类学校向师生、家长开展校园欺凌宣传和“送法到身边”活动,普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各类学校加大对校园环境无障碍改造力度,促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保证残疾学生、残疾少年出行无障碍,正常的参加校园的各类活动。密切关注,及时发现、调查、处置各种校园欺凌残疾学生的事件,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配合学校开展批评教育和校纪处分,对欺凌涉残情节严重的,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中小学生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推动形成全省中小学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意义重大。做好防治校园欺凌工作是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根本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2.省级成立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为组长,省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综合治理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全省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地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督导检查。
1.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面向社会公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请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市、县(市、区)两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4月底将本市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
2.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3.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注重宣传引导,严格责任追究。
1.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方案》,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
2.各市、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是本市、县(市、区)、本部门、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全程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重大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存在的学生欺凌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学生二次伤害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发生学生欺凌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漏报,切实把初报、续报、结报等各程序、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
(四)及时全面总结,不断改进提高。
要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要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